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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瑞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何仁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何仁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36号原告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好川。委托代理人刘翔,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瑞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何仁雄。被告何仁雄,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伟凯达电气��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瑞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恒瑞兴公司)、何仁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恒瑞兴公司、何仁雄名下价值329411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具体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为准)。担保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329411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担保人自愿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恒瑞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何仁雄名下价值32941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靖欣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