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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爱合与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张爱合。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观明,经理。代码:73563155-9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25号被告: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观明,经理。代码:66656707-0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路21号被告: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阳,经理。代码:07575275-X住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被告: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桂荣,经理。代码:57284847-X住所: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3幢3楼被告:杜观明,被告:刘朝阳,被告:杜桂荣,被告:梁立水,电话:被告:李思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合诉被告衡水明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万源明日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衡水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杜观明、刘朝阳、杜桂荣、梁立水、李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爱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9元,减半收取7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爱合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八��三日书记员  郭立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