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潘某2等与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潘某2,潘某1,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潘某2,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学生,住址同上。原告:潘某1。法定代理人:赵某(系潘某1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斌、李国英,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某3,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临时电焊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金幼勇,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潘某2、潘某1诉被告潘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 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