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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邓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赵书勤,女。原告杨红丽,女。原告杨红英,女。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与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案应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书勤、杨红丽、杨红英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吴张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