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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孙某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