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洪乐五与桂汉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洪乐五,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桂汉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乐五诉被告桂汉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李栓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贤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