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洪乐五与桂汉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2014号原告:洪乐五,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桂汉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乐五诉被告桂汉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李栓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贤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