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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冯洁、姜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冯洁,蒋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5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000000026597(1-1)。负责人肖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洁。被告蒋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冯洁、蒋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对被告冯洁、蒋志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