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太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邱某,女,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太康县,现在河南第三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高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0月26日按照农村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生育一女孩张某某。2014年9月17日,被告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若离婚原告应分担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10月2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生育一女孩张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9月17日,被告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29日服刑期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被告已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一女孩,说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虽因诈骗罪被判刑,但刑期不长,再过8个月就刑满释放,再则被告犯罪行为也没有严重伤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