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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84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江某,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