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57号原告辜某某,男,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某某,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辜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辜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