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旭根与何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林旭根。被执行人何秀英。林旭根与何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旭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何秀英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从被执行人何秀英银行账户上扣划存款17800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林旭根412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何秀英与申请执行人林旭根已达成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旭根以与被执行人何秀英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850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何秀英未按付款协议支付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