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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烟台解放路支行与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烟台解放路支行,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许东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解放路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86号。法定代表人XX,任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立军,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70号。法定代表人许东铭,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许东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信重工有限公司、许东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美信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庭研究决定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国审判员 林  文  江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翠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