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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光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江建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光生,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藤县滕州镇。一审被告:何洪,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再审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光生、一审被告何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建海峡公司申请主要称:(一)被申请人知悉何洪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没有对申请人产生合理的交易依赖,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二审判决不进行释明就直接判决申请人对何洪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程序违法。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查明,2011年初,中建海峡公司承接了中山中海龙湾花园二期工程后,交由何洪施工。何洪按工程结算造价的4%向中建海峡公司交纳项目管理费用,如工程质量优良,则由中建海峡公司返1%给何洪作为奖励。施工过程中,唐光生向该工程工地供应石灰膏。唐光生与该工程相关负责人分别于2012年4月11日、5月8日、6月8日、6月28日进行对账,该4份对账单均有刘兴权、何洪、罗天强签名确认,前3份对账单还有朱华的签名确认。中建海峡公司与何洪均确认,发包方就案涉工程所应支付的工程款是打入中建海峡公司的账户,由中建海峡根据何洪的申请拨款给何洪。据此,二审认定何洪以中海龙湾花园二期工程施工方即中建海峡公司名义向唐光生购买建筑材料,中建海峡公司对拖欠唐光生的建筑材料款负有补充清偿责任正确。因对于中建海峡公司而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范围,未超出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清偿责任范围,二审维持一审对中建海峡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判项,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