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尹龙与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龙,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尹龙,淄博凯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冬梅,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尹龙与被告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尹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尹龙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