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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尹龙与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龙,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尹龙,淄博凯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冬梅,居民。本院审理原告尹龙与被告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尹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尹龙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