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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锦文与陈海军、翁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军,孙锦文,翁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1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军。委托代理人罗建忠,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锦文。委托代理人王景升,泉州市鲤城区筍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玉燕,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上诉人陈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孙锦文、翁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海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陈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家顶审判员  倪德利审判员  邱旭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凌珊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