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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1日生,满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