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友定与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定,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张友定。委托代理人:李雄凯。被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宝庆。委托代理人:胡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定与被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定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定申请撤回对被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定撤回对被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