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党福祥与被告高艳、边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福祥,高艳,边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21-1号原告党福祥。被告高艳。被告边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福祥与被告高艳、边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高艳、边彦兵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879**)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党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艳、边彦兵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3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879**);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