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荆、袁振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毛洪平。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诉被告毛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田公司诉讼代理人李荆、袁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田公司诉称:2013年4月26日原告合田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物业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为止(被告所在的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从被告入住至今原告一直服务于都市经典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前期服务协议约定,住宅按占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就付费事宜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被告毛洪平自2014年1月起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缴纳。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22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原告合田公司与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雅斯都市经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2011年2月22日起至本物业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为止(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毛洪平(甲方)购置位于长江大道50号雅斯国际广场3栋28层3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4.18平方米,与原告合田物业(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按1.1元∕平方米计算。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214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享有合同中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调整。因此,原、被告2013年4月26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21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洪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周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