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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