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