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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管永杰与范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永杰,范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管永杰。委托代理人张亚兰,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被执行人范从明。关于管永杰与范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执行费102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居住,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无汽车、商品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