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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官剑锋、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剑锋,李文,李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剑锋,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暂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刚,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瑾玮、朱靖艳,分别系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官剑锋、李文与被上诉人李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官剑锋、李文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官剑锋、李文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官剑锋、李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