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官剑锋、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剑锋,李文,李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剑锋,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暂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刚,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瑾玮、朱靖艳,分别系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官剑锋、李文与被上诉人李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官剑锋、李文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官剑锋、李文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官剑锋、李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