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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付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利,付月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胜利,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付月明,男,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兰芳(系付月明妻子),女,汉族。上诉人张胜利与被上诉人付月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简单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但对违约责任及张胜利所交押金、在租赁场地的物品、水、电费用等善后事宜未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