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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关荣秀诉陈占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荣秀,陈占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关荣秀,女,1952年8月6日生,满族。被告陈占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荣秀荣与被告陈占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荣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荣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莉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