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邦顺与被告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邦顺,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刘邦顺,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水清镇。被告叶秀,女,199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邦顺与被告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邦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舒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