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牟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宝钢集团鲁宝钢管厂与烟台市牟平区劳动服务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集团鲁宝钢管厂,烟台市牟平区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宝钢集团鲁宝钢管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午,厂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南华街14号。本院在执行宝钢集团鲁宝钢管厂与烟台市牟平区劳动服务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7)牟经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