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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与胡建、黄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胡某某,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胡建、黄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