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兴友与冯海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兴友,冯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程兴友,农民。被执行人冯海均,农民。申请执行人程兴友与被执行人冯海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兴友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冯海均共下欠程兴友包括劳务费和诉讼费共计98363元,2015年8月3日支付55200元,剩余43163元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完。二、冯海均将第一笔55200元支付给程兴友之后,高陵法院将冯海均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三、若冯海均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以上款项,程兴友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044号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两年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