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相与孙培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孙培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513号原告王相。被告孙培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与被告孙培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