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付某某与朱某甲、况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是付某某的妻子。被执行人朱某甲,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况某某,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第三人朱某乙,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是朱某甲、况某某的儿子。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况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2010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况某某拘留,但被执行人在拘留后一直躲避执行,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某甲、况某某的儿子朱某乙现已成年,本案是因朱某乙的侵权行为导致判决其监护人朱某甲、况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现朱某乙已经成年,按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申请人汪某某、付某某要求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朱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朱某甲、况某某、朱某乙银行存款38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茂生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