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莫某某,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欧某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签收了本院定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传票后,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某亦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签收了本院定于同年7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翠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