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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财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拥军、彭映红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拥军,彭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财保字第247号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拥军,农民。被申请人彭映红,农民。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双计征字﹝2015﹞第06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其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拥军银行账户89×××13上的存款4412.62元,被申请人彭眏红银行账户89×××027894811011上的存款4137.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肖民兵审 判 员  罗红光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