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行财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拥军、彭映红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拥军,彭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财保字第247号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拥军,农民。被申请人彭映红,农民。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双计征字﹝2015﹞第06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其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拥军银行账户89×××13上的存款4412.62元,被申请人彭眏红银行账户89×××027894811011上的存款4137.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肖民兵审 判 员 罗红光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