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仁保、邓建国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仁保,邓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41-1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雷仁保。被申请人邓建国。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雷仁保、邓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15年7月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雷仁保、邓建国所有的银行存款743784.8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与被申请人雷仁宝、邓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解除对被申请人雷仁保、邓建国所有的银行存款743784.82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本案保全费4239元,由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