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土杰与李宝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黄某某之母。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6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