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梁玉娟与贾彩荣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娟,贾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梁玉娟,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6日。委托代理人:赵华锋,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彩荣,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玉娟诉被告贾彩荣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6日-2014年10月10日,被告两次借原告现金40万元,约定月息千分之十六。被告按月支付利息12856元,2014年11月���利息未予支付。经多次追要,至今未能偿还本息。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贾彩荣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玉娟对被告贾彩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退还原告梁玉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晓伟审 判 员  张林增人民陪审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