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岑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岑某,男,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1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