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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岑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岑某,男,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1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