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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长远诉李怀永、陈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远,李怀永,陈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长远,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怀永,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树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李怀永之父。被告陈娉,女,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系被告李怀永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远诉被告李怀永、陈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远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长远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