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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董洪与黄超国、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黄董洪。被执行人黄超国。被执行人张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董洪与被执行人黄超国、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浔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和申请执行费53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庞聪审判员王锦荣审判员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许新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