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毛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