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合江县贵容烟酒行与徐庆等9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贵容烟酒行,徐庆,赵永钢,周黎黎,高鑫,胡兴飞,王利,冯科,闫治州,徐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负责人王廷贵,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垒,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利均,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永钢,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黎黎,女,生于1981年12月12日,汉族。被告高鑫,男,生于1986年4月11日,汉族。被告胡兴飞,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汉族。被告王利,女,生于生于1985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冯科,男,生于1986年7月28日,汉族。被告闫治州,男,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被告徐鹏,男,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诉被告徐庆、赵永刚、周黎黎、高鑫、胡兴飞、王利、冯科、闫治州、徐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合江县贵容烟酒行负担。审判员 何开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