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赫××等申请执行郭××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33号被执行人郭××,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北京市顺义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7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八千零三十二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