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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21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对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