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建华申请执行舒虹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舒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646号申请人黄建华。委托代理人徐勇(特别授权),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虹艳。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黄建华申请执行舒虹艳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成民终字第3522号,执行标的为3205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专职律师徐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64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舒虹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沙声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