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郝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裕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艳辉、金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在网上冒充北京后勤部队上尉军官徐霖鹏的身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康某,取得康某信任与其同居,以后以各种理由骗取康某钱款4000元左右。2014年8月份,被告人郝某在网上冒用吴雪的名字注册的QQ号与张某聊天,以与张某谈恋爱为名,骗取张某钱款1076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郝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郝某并非现役军人,其通过涂改他人军官证的方法,在网上冒充北京后勤部队上尉军官徐霖鹏的身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康某,并向被害人展示了其穿军装照片,从而取得康某信任并与之同居,以后以各种理由骗取康某钱款4000元左右。2014年8月份,被告人郝某在网上冒用吴雪的名字注册的QQ号与张某聊天,被害人张某误以为郝某就是欲与其谈恋爱的吴雪。此后,郝某以各种借口骗取张某的钱财,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骗取张某钱款10760元。另查明,被告人的家属已与上述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告人郝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郝某穿军装照片、诈骗所用银行卡、被害人所用银行卡及交易明细、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证明,被害人康某、张某陈述及被告人郝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郝某辩称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的观点,经查,该数额的确定是由被告人郝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数额,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所作的指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郝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郝某自愿认罪、悔罪,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亚辉代理审判员 王兴锋人民陪审员 何永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江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