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新泰巷5号,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012121415。被告张某,男,生于1945年9月29日,汉族,陕西乾县人,住乾县城关镇新泰巷5号,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