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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余坤发与翁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坤发,翁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余坤发,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翁广庆,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陈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申请执行人余坤发与被执行人翁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还其借款人民币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翁广庆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坤发的款项,双方确认为人民币23000元,由被执行人当庭付还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份起,每月付还人民币2000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2、陈秋强对上述欠款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