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琳诉被告宋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李琳,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7日,宝鸡市综合执法局高新大队副大队长,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30号。委托代理人郝晓东,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丰,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7日,宝鸡市上马营康洁巷蚝掌门烧烤店店主。原告李琳诉被告宋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追加实际借款人宋双军、田文婷参加诉讼,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国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海英、人民陪审员刘虎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12日,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员 王国胜审 判 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