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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琳诉被告宋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李琳,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7日,宝鸡市综合执法局高新大队副大队长,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30号。委托代理人郝晓东,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丰,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7日,宝鸡市上马营康洁巷蚝掌门烧烤店店主。原告李琳诉被告宋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追加实际借款人宋双军、田文婷参加诉讼,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国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海英、人民陪审员刘虎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12日,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员  王国胜审 判 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