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与张掖市某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张掖市某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8月22日出生。原告赵某,女,2002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燕,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赵某与被告张掖市某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赵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再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