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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袁立强与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立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惠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于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萍,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宫惠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惠贤路2751号。法定代表人于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萍,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宫惠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立强、山东宏力艾尼维尔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