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沈佳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46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很。被执行人沈佳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执民字第146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沈佳佳名下车牌号为浙F×××××小型轿车在淘宝网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买受人梁丽斯(身份证号:××)以24.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且价款已支付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沈佳佳名下车牌号为浙F×××××小型轿车(详见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财产权归买受人梁丽斯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丽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梁丽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梁丽斯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吕春林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搜索“”